第十三章 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 信号情报合作

二战期间的英军同盟,使情报的高度合必须。欧洲太平洋战区的主西方国,国英国非常有必在情报获取方面进行协调。目前止,最重的合领域就是信号情报合。1940年12月,两国达了一项内容较有限的信号情报合协议。1941年1月,4名国官员(其中2人是军信号情报局员)访问了英国政府信号密码校。年6月,国英国同意换有关日本方面的信号情报。1942年10月2日,两国又签署了一份在海军信号情报领域进行广泛合的协议。1943年5月17日,两国签署了通称的《英通讯情报协议》(BRUSA),推动国军信号情报机构与英国政府信号密码校间建立了广泛合。国与加拿、澳利亚、新西兰建立了信号情报合。

二战期间在澳利亚、英国、加拿、新西兰国间形的情报合关系并有因战争结束中断。相反,些合关系反被机制化,且巩固加强。二战结束,国与英国建立了针苏联通讯信号的合机制,其代号“波旁”(BOURBON)。1946年3月5日,英签署了最新的《英通信情报协议》,该协议终止了代号“波旁”的合。两国同意换的情报果包括:截获的外国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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