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篇 典章制度 赋税制度的怪圈

中国的封建社长达两千年久,历朝历代赋税制度有变革,增加名目,又将众名目合一。但其中却有一条根本的规律,由最早是由黄宗羲提,所称“黄宗羲定律”。黄宗羲认,税繁虽有官吏从中渔取利的弊端,但些税包括了够“巧立”的一切“名目”,使者难再新花。合一,名目尽失,就正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。间推移,人“忘了”今的“正税”已包含了前的杂派,一旦“杂”不足,便重新加派。黄宗羲精辟将一理总结“积累莫返害”,人则因此称“黄宗羲定律”。

比,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分土税(即“租”,征收谷物)、人头税(“庸”,征收绢)户税(“调”,征收麻布)。晚唐杨炎改革两税法,全占有土财产的少标准征收,表示有了户税人头税的名目,实际却已并入土税中。相沿至宋朝,一直有从中减户税人头税,却在此外又征新的人头税目(“丁身钱米”)。人习常,认“两税”是土税,“丁身”才是户税人头税,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。果初不庸、调名目取消,何至此?所杨炎的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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