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除非是双方有台、设局陷害。否则一般说,贪污罪就是等人的身份犯;强奸罪则是等人的身份犯。”
句话,算是刑法界一句不文的格言。
它的意思,无非是说:果你什官位,是一普通的基层公务员、业单位人员,你犯贪污罪,那是不太的情。虽法条规定了,任何公职人员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;但是权力太、贪太少,几乎让你够犯罪的红线够不。
果你有官位,却够了,那就是有头在推波助澜。
同理,果你是一等人,在有人付你的情况,犯强奸罪,难。
比世著名的李二案。李二是罪有应,一点毫无疑问。但是他所够被定罪,他背有人付他,是一必不少的推手。否则的话,他一行径的人,一抓一,见谁被定罪。
果是穷人,有身份的人,在犯了强奸被功定罪的,倒是常见现象。
所现情况,主原因在,强奸罪的罪与非罪,其构件是极度依赖人在的主观动机意志的。
杀人罪,你杀了就是杀了,不是意外件,哪怕证明你有主观故意,至少有一“失致人死亡罪”兜底。抢劫、盗窃些,更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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