几人见徐平决已定,便不再无谓争论不行,始讨论一些细节。
李参:“像藏钱等机密,许人告,外人又怎知晓?若是人首告,比奴婢告其主,官府受不受理?”
徐平摆了摆手:“些按律法即,奴不告主,首告的官府不理。”
在法律,奴婢是良人,与主人雇佣关系,但从社理,有摆前主仆关系的影响,认奴仆是主人的一分子,同居共财。情况,奴告主便就有了德背叛的含义,除非是主人谋反或者受主人虐待,不奴告主官府是不受理的。且告主人的奴仆进行处罚,但其告的情不予追究。
知面藏钱的一般是本人,果允许奴仆告主,有效遏止行。
但徐平进行改革尽量追求单纯,仅限经济领域,不触动社的禁忌,免引不必的反弹。提高奴仆的位,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,必候惹麻烦。
了几人的表情,徐平又:“此按一般首告的案子办理,不但是奴仆不告主,且首告必须实名实姓,不密告。诸隐名字投状,或者张榜各处白壁,不留名字的一律依前谣言惑众论处。诸位,允许首告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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