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
一九四零年九月九日,斯本十七警察局记录十五点二十二分马基·达·弗隆泰拉街四十五号房一位妇女挂电话请求协助捉偷,阿尔康塔拉中士布朗哥中士即驱车前往。

十六点零七分阿尔康塔拉中士布朗哥中士返回汇报:

一、埃斯特勒娜·罗德利格,罗马主教派,寡居,生一九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,葡萄牙公民。洲中部的哥斯达黎加共国领,住马基·达·弗隆泰拉街。

二、让·列布朗,新教徒,未婚,生一九一零年一月二日,法国公民,银行老板,目前无固定居处(难民,葡萄牙旅行签证)。

埃斯特勒娜情的经解释:“我求拘捕偷窃我财物的让·列布朗,我认识列布朗有几周的间。他经常我的别墅拜访我。五前我现一很重的金手镯不见了(十八K,一百五十克,嵌宝石数颗),是亚历山·赫尔库朗诺街的珠宝商米格尔·达·佛茨造的,买价十八万埃斯库。我着列布朗的面指责他偷了我的手镯,他己承认了。我责令他最迟在今中午十二点前将东西退我。但是他有照办。”

那叫让·列布朗的外国人待:“我并未偷的手镯子,是受罗德利格夫人托将手镯拿卖。因有遇买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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